《法制与社会》范例

分类:范例范文 发表时间:2021-12-26 01:00:00

法制与社会》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国际贸易活动日益增多,受到企业和跨国公司的青睐。从现阶段的发展来看,国与国间的往来日益密切,物流不断发展。多式联运作为海外物流基础,运输服务量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多式联运运输区段的管理冲突与矛盾日益增多。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海陆联运在战略的建设与发展中已是抓住贸易机遇与延伸发展空间的重要一环。当今认可度较高的两大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制度,各存在着许多无法避免的弊端,随着时代发展,集装箱式"门到门"的运输,也将孕育出更适合当今时代的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认定形式。《鹿特丹规则》中所构建的"海运+其他"结合性规则,这一点就直面地契合了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铁联运"模式下频频出现的各种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近年来,地方政府为发展基础建设持续扩大融资平台,为规范举债行为,防止债务风险的发生,政府颁布实施多项政策管控措施与指导性文件。在政府限制举债政策出台的同时,相关基础建设任务并未因此减少,反而出现有增无减的现象,这不仅会造成大量资金缺口,还会使社会资本与建设任务间产生不可调合的矛盾。与我国传统融资项目相比,PPP融资项目虽然起步较晚,但其进入融资渠道、融入社会资本的速度较快,并能有效缓解基础建设的资金压力,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本研究从地方政府开展PPP融资项目的意义出发,针对PPP融资项目在特许经营及合作伙伴选择时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关于PPP融资项目法律问题的应对措施,即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与合作伙伴选择的流程。

文章以融资性票据法律制度构建为研究对象,首先对融资性票据内涵进行了阐述分析,随后探讨分析了融资性票据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以供参考。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的扩张融资,在融资的过程中,创始者的股权容易被反复稀释。为避免公司控制权旁落,创始者们权衡利弊,选择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确定公司的管理权限。本文拟对阿里巴巴创立的"合伙人制度"进行深度剖析,分析其为创始者们解决控制权旁落的问题提出了一种好的方案,同时也反映了人力资本的发展趋势。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人际交往也更加频繁,因此,现在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日渐复杂,同样,人物关系相较于之前更为冗杂。人们身处社会,交流带来利益碰撞,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判决效力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有时候还会涉及到没有参与诉讼的人,这些人我们称之为第三人。当第三人的实体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在审判时出现程序错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进行事后补救。第三人往往可以利用一审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因为虚假诉讼等应运而生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其无法回避的缺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问题。这种特殊的程序救济权有自己的主体范围,而其范围的审核非常严苛,经常将审核标准外但是实际利益受到侵犯的第三人推向无处可维权的境地。本文主要介绍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意义、其缺陷和怎么进一步完善来推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发展,更好维护民众的利益来阐述。

对现代企业而言,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十分有必要,这既是确保企业良好运行和避免大股东操控企业的有效路径,也是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随着公司法的再次修订,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再次得以完善,让中小股东能够借助司法程序保护自身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本文将简单分析中小股东权益及其保护,分析新公司法修订对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并就其中的保护与完善相关内容展开探讨。在2018年公司法修正的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仍未走入到立法者的视野中,《公司法》第74条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并不能满足市场的"胃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缺失导致股东权益受损和公司发展受阻。同时,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约定股权回购案件也给司法者带来诸多困扰。本文将从合同法和公司法角度对约定股权回购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思路。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恰当的股权设计,可以充分发挥股权激励效用,为现代初创企业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依据。因此,本文以初创企业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初创企业内涵,结合初创企业的股权设计及激励理论,剖析了初创企业的股权设计与激励问题,并提出了几点针对初创企业股权设计与激励问题的优化策略,以期为我国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股份制公司的运营中出现公司僵局的可能性非常大。公司僵局对于社会、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要对公司僵进行有效的预防。本文在公司僵局含义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同时在法律层面上提出预防公司僵局的对策。检察机关内部职能机构的创设与检察效率密切相关,机构内设部门的错漏一般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定位不够清楚。本文认为要完成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优化与整顿,就要在检察职能与职级进行多样化认知的前提下,明确各类检察职能的界限,并以此为检察机关内设部门改革的理论根据。基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完成,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实取得一定成效,并在常态化发展中形成相对完善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基本制度体系。但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时间尚短,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依托工作经验,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就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以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诉讼地位,促进检察机关在公共利益维护中作用的积极、有效发挥。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从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方式和选拔流程、参审案件范围及履职保障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广泛、积极的作用创造了前提条件。本文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背景,认真分析我国过去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为基础,提出新时代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进的有效措施,从法律层面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新时期能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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