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范例

分类:范例范文 发表时间:2021-12-25 01:00:00

楚天法治》 针对网络上自媒体兴起,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及其它人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采取了理论分析与案例结合的方法,阐述了如何维护网络上的个人权益以及维护网络上肖像权的必要性. 一、背景 肖像权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利益,也是我们人格权利的一种,在这个网络自媒体非常发达的年代,任何人在没有得到本人的同意时,都不得擅自使用或侮辱别人的肖像.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了自己的照片被转载到报纸或APP上,我们该如何应对这种侵权行为呢?少年强则国强,一个国家不可能完全避免未成年人犯罪,正如一个人无法保证一辈子不犯错一样.但是,国家的法制可以通过制定、修改等方式来最大限度的改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当然,这绝不是光靠国家单方面力量就可以完成的工作,需要家长、学校、社会及司法部门的共同参与.相关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必须认真贯彻"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基本原则.方能从根本上改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三十多年以来,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渐渐跨入老年人的行列,老龄化和少子化特点逐渐在我国社会中凸显出来,养老问题也成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简单的物质赡养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对于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在物质赡养的基础上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是解决当代养老问题的关键.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精神养老问题研究对于独生子女政策评价、老年人精神养老、和谐社会构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以社会学视角,从精神养老的涵义和法律依据出发,分析独生子女精神养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独生子女父母精神养老法律规制的建议. 网络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自媒体新兴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革命性地变化.互联网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资信检索方式,供应了海量的信息资源;也丰富了我们的言论表达方式,加速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截至2020年6月份,我国网民规模达9.4亿,相当于全球网民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达67%,我国手机网民9.32亿.相比较于传统的社会环境,网络空间突破地缘禁锢,衍生出了庞大的互联网经济,出现了很多依靠网络进行非法获利的群体,他们的职业化甚至导致了网络侵权及诽谤犯罪事件的频繁发生.而针对"网络推手"这一新群体应施以何种有效的刑法规制已经成为一个急需攻克的难关.
破产法的实施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促进作用.管辖权是一起破产案件开始审理的基础.破产法中的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某一破产案件所具备的审理范畴及权限.管辖权的确定对于破产案件的审理起到关键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依然存在些许缺漏,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的管辖权现状着手,分析其缺陷,进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现在人们日渐步向信息化和数据化的时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如何将创新的科技应用到法院执行工作中去.根据对大数据下的财产联网查控系统性的观察、现代社会中法院执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归纳总结,对当下的形势做出相对全面的分析记录.本文以法院执行的财产联网查控机制为背景基调,结合现代大数据发展分析司法决策发展的未来趋势.一、用质的差异理论对非法经营罪进行限缩解释 关于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包括"质的差异说"、"量的差异说"以及"质量差异说".鉴于我国的二元化立法结构,刑罚和行政处罚有着本质区别,那么行政违法与犯罪就具有本质区别."质的差异说"能够解决我国现存的行政违法过度犯罪化的问题,提醒司法人员对刑事不法进行独立性判断.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的案件中就体现了司法人员的错误归罪路径:即非法经营罪的归罪判断从属于行政违法的判断,即只要构成行政不法,在涉案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就一律构成犯罪.例如一审判决认为,王力军的行为国务院出台的《粮食管理条例》,且其收购玉米的数额达到二十多万元,涉案数额较大,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即便王力军的行为的确违反了《粮食管理条例》,但是只能说明他的行为成立行政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不法的判断路径是不同的,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构成犯罪是不合理的.后该案在被告人未上诉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法院再审认定:王力军的行为违反了行为时的相关国家对于粮食流通的规定,但不符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规定,因而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所应当的具备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所以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在实践适用的过程中却饱受争议.尽管如此,倾向法律实用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该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始终遵循损害与赔偿相适应原则.而惩罚性赔偿金制度首次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出现,本文从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进行分析,并提出有关建议.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实践日渐增多,法国,美国、英国、德国等都出现了一些实践.各国实践模式可以分为法国模式、传统模式和折中模式.进一步分析各模式的法理基础,可以认为"非国内化"仲裁理论过于理想,仲裁地的监督仍有意义,但对仲裁地撤销判决只应给予相对的尊重.我国应借鉴折中模式,在受理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时,对仲裁地的撤销裁判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 针对国际商事调解缺乏强制执行力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起草并最终形成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5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公约,其中新加坡、斐济等六个国家已先后批准了该公约,按照规定,其已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国际商事调解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呈现出积极向上的姿态,但同时在诸多方面显露出了基础薄弱的问题.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亟需从商事调解立法、调解机构建设、人才培养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并且规模和组织形式不断完善.民间借贷对金融行业造成一定的影响,政府应该进行适当规制.本文首先探究传统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分析其中存在的弊端.其次探究激励性法律规制的重要作用.最后分析如何采取有效的激励性法律法规,应该提高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环境、适当降低税收、采取多元化的利率规制、登记大额借贷、对实施主体进行身份更换.现阶段,金融结构体系不断优化升级,民间借贷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但同时民间借贷还带来许多的资金危险.从接踵而至的民间借贷案件可知,如果不对他们进行规范化的管理,遏制住风险的根源,将会影响国家政策的落实效果、阻碍金融行业的发展、导致资源配置不均、影响区域经济的和谐稳定性.当面临民间借贷危机时,应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是交叉的.但是,前者将消费者放置于弱势地位;后者注重消费者和经营者在民法中的绝对平等原则.因此,基于两者背景之异处来分析"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将会出现不同的观点.所以,该文首先介绍"禁止自带酒水"相关背景;其次,分析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合同自由原则之间的异同;并且借助完全竞争市场、信息充分告知和消费者心理三个因素来厘清其边界,边界标准即消费者是否处于弱势地位,最终认定"禁止自带酒水"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当前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为了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通常会对居住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但装饰装修工程事务繁琐、利润丰厚,导致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要想妥善处理上述问题,先要了解装修行业现存的法律问题,并明确此类合同的性质,对其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企业也开始出现激烈的竞争,平台经营通过提供信息,从而实现自身的经营.激烈的竞争,引发了一些垄断经营者的出现.为了抑制互联网平台的垄断经济,因此,国家出台、实施反垄断法,使得互联网经济获得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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