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范例

分类:范例范文 发表时间:2021-12-25 01:00:00

《法制与经济》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有力地保障着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法制与经济现在的用工环境已经不同往昔,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大对用工风险的防范,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文章阐述了劳动用工以及劳动用工风险的内涵,劳动用工风险的成因,劳动用工风险的表现形式,重点分析了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策略,以期对企业在用工风险防范上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随着近几年国内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屋征收、拆迁、棚户区改造成为热点问题。其中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物权变动问题,直接影响着征收双方权益归属,明确这一规则对化解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具有重大的意义。文章简要说明物权变动理论情况及实务中对这一政策的多种解读,并通过对国际上财产征收过程中物权变动规范的做法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国内现实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文章主要通过介绍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既有学说,并结合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及调研在环境资源审判庭和传统审判庭两种不同审判模式下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方法之间的差异,从而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相较于域外,我国公证业务起步较晚,公证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成熟之处。公证风险是公证业务中固有的事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公证业务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其对于某一项事物的证明效力是巨大的。近年来,我国公证业务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趋势。与此同时,公证业务也出现许多问题。如何控制好风险,真正推动公证业务走向成熟,保障公证质量,是现阶段公证机构公证员亟待思考的问题。文章以委托公证为研究蓝本,着重阐述委托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互联网+"作为一场全新的技术革命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催生了新型就业模式,即劳动者借助互联网平台上为平台用户提供服务,与互联网公司形成不同于传统用工关系的新型用工关系。文章通过分析劳动者权益需求和新型用工关系优势特征,建议将新型用工关系创制为全新的法律关系,建议强化互联网公司责任、均衡新型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和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权利义务,并设置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
刑法与民法的融合,实际上是刑法与民法的交叉与竞争。虽然刑法和民法被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并显示出各自的特点,但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调整范围的重叠导致相互融合的可能性。文章主要分析了刑法与民法的相互融合,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刑法与民法的案例,论述一些观点和理解。发展权的重要性已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从发展权的历史演进分析,发展权与公平和人权价值相伴而生。气候变化是当前各国均面临的焦点问题,发展权和气候变化之间既互为因果,又存在无法避免的矛盾。文章认为《巴黎协定》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达成的最新成果,意在创造一个可持续、低碳的未来,践行发展权的基本价值。我国近几年的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导致行政不作为案件逐渐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对比较重要的一种诉讼案件。2015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十大案例,由此可见最高院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上的重视。虽然我国的法律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与修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也在随着社会的进步进行着相应的变动,但是行政不作为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行政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难点,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损害以及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文章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述,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为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一点微薄的贡献。
公平责任是归责原则,还是赔偿规则,以及公平责任的存废问题,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文章认为,公平责任作为分散损害的一种规则,着眼于从物质上适当救济弱者,反映了"有难同当""济危扶困"的朴素思想,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理念,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以及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考察主要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执行和解制度设计与实践会发现,其在定位、适用范围、司法机关介入程度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文章通过对中外执行和解制度的比较分析,认为我国需要提高执行和解制度的重视,明确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和解中的定位,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PPP协议的法律问题随着我国主推PPP模式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在对PPP协议的认知过程中,也导致了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对该协议所涉及的公私法律关系产生了分歧,进而在对PPP协议的定性及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过程中,没有一个通说的理论。文章通过对PPP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以及对河南省已有的判例进行分析,从二重性角度论证PPP协议在实践中的可仲裁性,论证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帮助。随着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数量的逐渐增多,立法评估成为了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大多数论证都偏向于立法后评估,而对立法前评估重视不够。该项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序没有被重视起来,但公众的有效参与对立法前评估作用显著,有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保障,因此,公众参与的机制在行政立法前评估中显得尤为重要。文章认为,公众参与机制存在行政立法前评估制度普及度不够、公众参与意识薄弱、缺乏公众参与平台、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不全面、公众参与后缺少反馈制度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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