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世界》范例

分类:范例范文 发表时间:2021-12-23 01:00:00

新金融世界》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市场化的有力举措。实践证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质审核代替投资者独立价值判断的核准制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发审效率低且质量差的同时,亦带来权力寻租和腐败等严重问题,由此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是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基于资本市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视角,以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有益经验为借鉴,从信息披露、事中与事后监管及退市制度等方面分析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核心机制,并针对其独特的市场定位,主张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在借鉴科创板有利经验的同时亦要因板制宜,实行分层管理并完善借壳上市相关规则。近年来,央行沟通作为一种新型的货币政策工具,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并使用。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央行沟通对股票市场的影响,选取2007年至2018年的数据,运用EGARCH模型针对央行沟通对两国股票市场价格水平及波动性的影响进行检验。实证结果显示,我国央行沟通对股票市场存在一定的影响,并且影响的方向是符合宏观调控预期的,但相比于美联储,我国央行沟通对股票市场影响的效果还不够明显,特别是对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影响,较美联储还有一定差距。科创板试行注册制是以提升市场效率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的制度性改革。市场效率之提升要求明确"核准制"与"注册制"之实异,厘清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力界分,强调发行参与各方联动辅成,监管机关重心由事前干预向事中监督、事后执行转化以及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之突出责任。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作为以信息披露为基础,以退市制度为后盾,以法律规范为支撑的系统性全面工程,在其发展进程中,应积极探索发行注册制作为独立的市场运作模式时与其配套的相关制度之完善进路,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制度落脚点。

作为新型融资方式,股权质押逐渐成为融资的重要途径。依靠便捷、高效和成本较低优势,质押融资的规模不断增加。但其引发的一系列风险也不容忽视。控股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其行为对公司影响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着公司股价。所以本文想通过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研究,发现质押所带来的风险对股价影响情况。从影响机理分析发现,因为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处于信息优势的控股股东会利用该优势,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或者损害公司利益。从而引发中小股东因为恐慌而出现集体"出逃"现象,造成股价剧烈波动。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股权质押、投资者情绪与股价之间的关系,验证质押对股价影响,并且发现投资者情绪对股价影响具有中介效应。当前,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研究分析宏观审慎政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对于完善两者的调控框架非常有意义。本文基于湖北省146家法人银行近三年的季度监管数据,研究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对地方法人银行信贷投放影响因素,实证分析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对地方法人银行信贷投放的影响。

实证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状况、流动性状况等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对地方法人银行信贷投放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净息差和资产质量等宏观审慎政策措施,对地方法人银行信贷投放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不同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信贷投放的影响呈现显著性的差异。同时,也发现不同的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对不同类型的法人银行信贷投放影响也有显著的差异化,城市商业银行信贷投放主要受流动性状况制约,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投放主要受资本状况和资产质量双重约束,村镇银行信贷投放同时受资本状况、净息差和资产质量三重因素影响。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调控机制,加大逆周期资本调控力度,出台化解地方法人银行不良贷款的措施,发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宏观调控职能,建立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机制,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并有效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与安全。

风险控制能力弱、法律保障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此,本文在精准掌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制监管现存问题基础上,从长远视角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从认知维度和政策维度出发,提出"二维三层"互联网金融监管顶层设计思路,从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合理引导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机制,并提出强化功能监管、确立混业监管的法律地位以及强调基于领域特性的特殊设计的顶层设计法治进路,以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双务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此保障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实现债权人间的公平清偿。该制度设计符合破产法政策的一般标准,但其适用标准尚不明确,如不对其进行界定可能造成破产财团的不正当增值或贬值,损害合同相对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到房地产企业破产情形,实务中金融债权人通常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因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合同种类颇多,如不对管理人之解除权进行适当干预,极有可能违背该制度的设计初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我国不良资产余额逐年攀升。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新模式逐步落地成熟。当前有四种不同形式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本文通过分析每种模式的实现路径,以不良资产网络拍卖平台模式为研究对象,探究其内在法律关系,进而分析我国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从立法修法、明确责任分配和健全买受人权益保护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在实体经济增速放缓,金融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非金融企业通过充当实质性信用中介、加入影子银行信用链条参与到影子银行活动,出现了企业影子银行化的现象。虽然企业影子银行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资源配置扭曲的问题,但对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政策执行效果、金融稳定运行、宏观经济可持续发展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应通过引导企业完善机制、坚持金融改革、加强监管、优化实体投资经营环境的方式对相应的风险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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